重慶公交車墜江,受害人家屬向誰索賠
2020-09-02 16:59:12
交通事故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安全事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員傷亡的,就需要進行內部賠償,而近日在重慶市就發(fā)生公交車墜江的交通事故,那么重慶公交車墜江,公交車公司需要賠償受害人嗎?下面由萬事惠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重慶公交車墜江,受害人家屬向誰索賠
11月2日,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公布了墜江原因: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發(fā)現(xiàn)車輛已過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車被拒,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兩人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后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官方通報稱,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涉嫌犯罪。
遇難者家屬該向誰請求賠償
那么,這起事件中,誰為此事件負責任?遇難者家屬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公交公司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1、這起事件中,誰為此事件負責任?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
此次事件中既有刑事責任也有民事責任。從目前通報大案情來看,公交車司機和女乘客兩個人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女乘客多次毆打正在駕駛的司機這種行為,極容易造成公交車與其他車輛發(fā)生碰撞,從而引發(fā)交通事故,而司機被攻擊后,他可以停車報警,但他卻在公交車行駛的過程中雙手離開方向盤,與女乘客互毆,所以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責任主體有三方,公交公司、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根據(jù)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遇難者家屬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可以向女乘客劉某的家屬請求民事賠償嗎?
從乘客家屬索賠的角度來看,造成事故的雙方都有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公交司機是職務行為,他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其所在公司負責。女乘客同公交公司有連帶賠償責任。但由于她已經(jīng)死亡,如果要追究她的賠償責任,只能在她的遺產(chǎn)范圍內要求她的繼承人賠償了。
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賠償。因為無論從乘客保險的角度還是從交通事故賠償范圍的角度,還是從承擔責任的能力方面,向公交公司主張賠償,對于遇難者家屬是最為可行的,當然,國家也高度重視,我們也看到相關的善后工作已經(jīng)有序進展。
3、公交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一是基于《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jù)《侵權責任法》三十四條、四十八條等相關規(guī)定,本起事件因司機的行為引起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梢杂少r償權利人選擇一種行使權利的方式,最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方式是侵權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本次重大交通事故如何索賠進行的解答,在本次事件中,有十幾位乘客遇害,通過此次公布的真相,希望逝者得到安息,也給生者一個警惕。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萬事惠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