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售假,店主獲刑三年六個月
2020-09-02 17:04:24
近日,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汕尾中院)公開審理了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米公司)起訴自然人陳某商標侵權一案。在該案中,小米公司起訴陳某在網店銷售的移動電源產品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小米圖形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并索賠5萬元。
據悉,陳某已因銷售假冒小米公司注冊商標商品行為被法院判處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獲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在該刑事案件中,陳某被認定的銷售額達140余萬元,銷售金額巨大。
網店售假被起訴
2016年10月12日,小米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河北省某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該委托代理人在公證員的監(jiān)督下,通過互聯網在淘寶網站上某數碼店鋪中購買了1個小米原裝充電器(含標配頭和數據線),售價為25元。該網店廣告宣傳標語上多處強調“原裝正品、支持驗證”,該產品顯著位置上印有訴爭商標且標注有“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監(jiān)制、江蘇某電子有限公司制造”字樣。小米公司認為,該產品并非小米公司或授權公司生產的產品,系假冒小米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
據了解,小米公司于2011年4月,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小米”商標,2012年7月,經核準又注冊了訴爭商標,被核定使用在電池、電池充電器、手提電話等第9類商品上。
經過調查收集證據,小米公司于2018年4月將該網店經營者陳某告上法庭。小米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庭審中,被告代理律師辯稱,陳某所銷售的充電器是在深圳一家電子市場進貨的,進貨時已經初步檢驗且供貨方也告知被告產品為小米公司正品,由于是廠家直銷,所以價格較便宜,被告因此才進貨銷售。而陳某網店顯示的銷售量是其為了提升店鋪的信譽刷單所為,并非真正的銷售額,實際銷售額并不多。
庭審后,小米公司考慮到陳某在刑事案件中的認罪態(tài)度以及所受的刑罰,同意與陳某達成賠償和解協議。陳某代理律師告訴法官,陳某已經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已在深刻反省中。陳某也懊悔自己不應該貪圖小便宜,經商應有道,應該選擇正規(guī)的進貨渠道,確保銷售到消費者手中的產品是有質量保證的正品。
店主賠償又入刑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是法律所打擊的違法行為,其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給商標所有權人帶來損失,更嚴重的是,仿冒的電子產品極有可能因產品質量不過關而在使用過程中產生安全隱患,將直接威脅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因此,電子產品的制假、售假行為應嚴格予以打擊。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才入刑,但并不是未達到法定數額就可以相安無事。只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行為成立,商標所有權人就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處理、請求停止侵權、請求賠償等。
此外,法官還表示,但凡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都有幾個共同的特點,即價格低、無法提供正規(guī)票據等。不法分子也正是貪圖獲利認為有機可乘,繼而踏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無論是銷售商還是普通消費者,在批發(fā)或購買商品時不能一味貪圖便宜,也不要輕信網店上的銷售額、好評等信息,一定要選擇正規(guī)商家并索取正規(guī)發(fā)票。
在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中心客座研究員、北京維詩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合伙人楊安進看來,該案中陳某所提及的刷單行為應予以關注。所謂刷單,是指網店經營者為了提高網店的排名,達到銷量增長,好評如潮的目的,而采取的作弊行為。刷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虛假宣傳的行為,它讓消費者相信了虛假的信息從而坑騙消費,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8年1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對于實施刷單行為的網絡銷售商而言,其已經在實施一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將面臨著被網絡監(jiān)管機構罰款甚至關店或者被起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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