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提請第三次審議 或將壓制微商肆意生長
2020-09-02 17:07:17
6月19日,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微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是否屬于電子商務法草案的管轄范圍?電子商務經營者是否需要辦理工商登記?請看以下問答。
問:朋友圈的微商越來越多,它們是否是電子商務法草案規(guī)范的對象?
答:電子商務法草案在二次審議時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guī)定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問:電子商務法草案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有何規(guī)定?
答: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yè)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需要工商登記的除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征管制度上總體考慮,并為了體現(xiàn)線上線下公平競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臺核驗其身份,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工商登記。據此,建議在第十一條中增加規(guī)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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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現(xiàn)在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推送商品、服務信息時誤導消費者,并在搭售商品、押金退還等環(huán)節(jié)存在許多不合理做法,對此,電子商務法草案作出了哪些規(guī)定?
答:針對誤導、搭售等問題,此次三審稿增加了以下規(guī)定: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