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轉讓嗎」國稅地稅合并指導意見
2021-03-26 14:48:38
(計劃第四條)創(chuàng)新稅收征管體制。
為了降低生產(chǎn)成本,理順責任關系,改變征管輸出動力,為納稅提供越來越多的優(yōu)質(zhì)、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務,省、省屬公司可以將以下國稅、地稅轉移安排兼并,全面承擔所轄區(qū)域內(nèi)各項稅收和非稅收入征管責任。
為了改變醫(yī)療保險基金征收管理的輸出動力,將各種社會保險費,如明顯的養(yǎng)老保險費、明顯的醫(yī)療保險費、休閑保險費等交給稅務部門進行完整、一致的征收。
國稅和地稅安排合并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武警總部自動化將主要與國家稅務總局一起實施。國家稅務總局要向省委書記和中央報告,加強無產(chǎn)階級在稅收體系中的地位,搞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維護,完善各級稅收安排制度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的原則,完善結構格局和力量配置,構建優(yōu)化、高效、完全一致的稅收征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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