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訴三星專利侵權,索賠1500萬
2020-09-02 17:05:19
2018年8月30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終端公司)訴被告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中國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
原告華為終端公司訴稱,其于2010年4月28日申請了名稱為“一種在界面中添加圖標的方法、裝置及移動終端”的發(fā)明專利,并于2014年12月31日獲得發(fā)明專利授權,現處于有效期內。
原告華為終端公司認為Galaxy S6、Galaxy Note5、Galaxy S6 edge、Galaxy S6 edge+、Galaxy A8五款無線終端設備采用的相關技術落入了原告華為終端公司上述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而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銷售了上述無線終端設備,被告三星中國公司在中國三星電子官網展示了上述無線終端設備并提供購買鏈接和渠道,侵犯了原告華為終端公司的專利權。
原告華為終端公司訴請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被告惠州三星公司辯稱,上述五款無線終端設備未落入原告華為終端公司專利權保護范圍,其使用的是現有技術。
而原告華為終端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是方法專利,僅使用行為受保護,而兩被告沒有實施使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方法的行為,因此,原告華為終端公司起訴兩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兩被告作為獨立法人,并無共同侵權的故意,不構成共同侵權。
原告華為終端公司以兩被告的侵權獲利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但沒有提供任何關于侵犯專利權獲利的證據,訴請賠償150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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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星中國公司的答辯意見與被告惠州三星公司一致,并認為其沒有制造行為,原告華為終端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銷售了涉案無線終端設備,其所銷售的手機合法來源于被告惠州三星公司,而原告華為終端公司自身生產的手機也沒有使用涉案專利所限定的技術方案。
當日,兩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部分證據充分發(fā)表了質證意見,由于案情復雜,證據事實較多,法庭將另定時間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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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
本發(fā)明涉及通信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在Android系統(tǒng)的界面中添加圖標的方 法、裝置及移動終端。
目前以Android系統(tǒng)設備為代表,手持觸摸屏終端設備越來越普遍的為用戶提供大空間的Home界面,允許用戶根據自己的習慣在當前屏幕有空間的前提下,將自己常用的喜歡的程序、widget、控件、文件夾等圖標放在設備的Home界面上,相當于電腦桌面上的快捷方式,在手持設備功能日益強大的今天,大大方便了用戶尋找某一個應用程序。
在實現本發(fā)明實施例的過程中,發(fā)明人發(fā)現現有技術中存在如下技術問題:如果當前屏幕無空間放置則無法添加,需要用戶手動騰出放置空間,不方便用戶的操作;另外現有技術要求在Home界面上添加圖標時,必須保證當前屏幕有足夠空間才可被添加,如果空間不足,則用戶之前選擇要添加的圖標的一系列操作都將無效,需要重來一次,不夠人性化和智能化。鑒于此,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一種在 Android 系統(tǒng)的界面中添加圖標的方法。